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最新消息 聯絡我們 員工專區 網站導覽 English

保險Q&A

Q&A

回上頁

運輸險

保險專業相關問題

Q1: 何謂『海上保險』?其範圍為何?與『貨物水險』又有何差異?
一般而言,如果講海上保險(Marine Insurance)這個概念,它的範疇包含了以下各個險種(但不限於有列出者):
1.貨物運輸保險(Marine Cargo Insurance)
2.船體保險(Hull Insurance)
3.航空保險(Aviation Insurance)
4.漁船保險(Fishing Vessel Insurance)
5.運送人責任保險(Carrier Liability Insurance)
6.港口險(Port Risk Insurance)
7.船舶建造險(Builder’s Risk Insurance)….等等
由此可知,依據承保標的本身的特性與風險,會搭配上述不同類型的保單與不同的條款。
而『貨物運輸保險』通常也被稱為『運輸(保)險』或『貨物水險』,其實都是一樣的概念,都是指『貨物運輸保險』。
Q2: 何謂『貨物運輸保險』?試簡介之。
貨物運輸保險係承保被保險人的各類型貨物、商品或行李等在運輸途中因面臨與運輸有關之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之保險。今日的貨物運輸保險與其所使用之運輸方式有密不可分之關聯,常見的運輸方式可概括為:
1.海運-船舶(貨櫃/散裝)。
2.空運-飛機。
3.郵包快遞(海、空運)-經由郵局或快遞運送。
4.內陸運輸-火車或卡車。
5.海陸空聯運-船舶、火車或卡車、飛機。
而因應不同的運輸方式,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也有不同,故保險人均有可相對應之貨物保險條款來承保各種運輸過程中所可能遭遇到之危險。
Q3: 請問『貨物運輸保險』保單效力的開始跟結束分別是什麼時候?
貨物運輸保險係『航程保單』,與一般的時間保單性質有所不同,先此敘明。
一、保險的開始:自貨物離開保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時。
二、保險的終止:保單效力於下列三種情況下終止
1.貨物送達保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受貨人或其他最終倉庫或儲存處所時。
2.貨物送達保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或中途地點,任何其他倉庫貨儲存處所,
為被保險人用作正常運輸過程外之儲存或分配、分送。
3.貨物在最終卸貨港完成卸載後起算屆滿60天(海運)。
(註:若為空運,則是30天屆滿即保單效力終止,冷凍類貨物則是5天
屆滿即保單效力終止)
Q4:請說明『貨物運輸保險』的性質為何?
1. 貨物運輸保險主要是承保貨物一段航程的風險,當航程結束時保單效力即終止,故在本質上為航程保單,並非時間保單。(常見如:車險或火險保單多以一年期為投保期間,故屬於時間保單)
2. 運輸保險,常被稱為商人保險,主要是投保對象多半是法人,例如貿易公司、製造商、工廠等等,實務上也較少由自然人來投保,故常被稱為商人保險;儘管如此,但實際上並未限制或禁止個人(自然人)投保。
3. 貨物運輸保險為定值保單,投保時即約定標的物價值。
4. 貨物運輸保險往往涉及國際貿易因素(跨國運送),故運輸險保單多半具有國際性,主要以英國協會條款為主,為國際性保單。
5. 運輸保險之承保標的其保險金額往往甚鉅,往往一個40呎貨櫃的貨價就相當高,由於風險較集中,故保險公司有時會評估風險,視情況另外安排『再保險』,以利分散風險。
6. 實務上,如果貨物是新品,貨物運輸保險多以CIF貿易條件下的交易金額加計10%投保,作為保險金額,也就是以該票貨物的商業發票所記載金額的110%作保額。

備註:
1. 本文內容係供客戶作為理解貨物運輸保險基本概念之用,內容不構成任何要約與承諾,有關保單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2. 本公司水險保戶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洽詢討論,謝謝。

投保相關問題

Q1: 『貨物運輸保險』的投保時機為何? 試簡介之。
1.出口貨物:由於貨物辦理出口需要船名及開航日期,故當被保險人向運送人(承攬運送人/船公司或航空公司)洽訂裝船流程或透過報關行辦理報關程序時,即應同時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
2進口貨物:
有開立信用狀作為付款方式者,應該銀行開立信用狀前後,即辦理投保。
無開立信用狀作為付款方式者,應於國外賣方將貨物裝船前辦理投保。

依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故倘若有延誤投保之狀況,勢必將嚴重影響被保險人權益。
Q2: 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的文件有哪些?試說明之。
1. 常見的有商業發票、裝箱單、提單或其他運送單據或Shipping Order、信用狀影印本、訂單或Purchase Order等各類裝船文件,視情況請客戶提供。
2. 上述裝船文件須清楚記載『貨物名稱、包裝、運送方式、船名(僅海運需提供船名)、整段運送航程,及開航日期(進口貨物可省略) 』等資訊。
3. 商業發票必須有客戶完整抬頭,且內容需完整。
4. 此外尚須請客戶提供以下資料,包含但不限於:被保險人公司中英文全銜、公司地址、公司電話與傳真、經辦人聯絡方式(電話與電子郵件),公司統一編號等,以利後續客戶服務之用。
Q3: 『貨物運輸保險』使用的主要條款為何?試簡介之。
眾所皆知,近代保險發源於海上保險,而海上保險起源於英國倫敦,就像英語是世界通用語言,目前英國保險協會的『協會貨物條款』亦為全世界海空運國家所普遍接納與採用,對於國際貿易之推展,起了很大的作用與幫助。

英國的『協會貨物條款』,分為以下三種:
協會貨物運輸條款(A),即Institute Cargo Clauses(A),採『概括式』承保
協會貨物運輸條款(B),即Institute Cargo Clauses(B),採『列舉式』承保
協會貨物運輸條款(C),即Institute Cargo Clauses(C),採『列舉式』承保
承保範圍(風險)大小:A>B>C

此外,由於戰爭與罷工等風險為上述條款的除外不保事項,惟現行仍可採取額外加費方式予以承保,故有以下條款之適用:
協會貨物兵險條款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協會貨物罷工條款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Cargo)
Q4: 貨物運輸保險單常見的分類有哪些?
1.指名船舶保險單(Names Policy)
適用於承載船舶已確定船舶及開航日期的保險單。(依運送方式搭不同條款)
2.未指明船舶保險單(T.B.D. Policy)
T.B.D.為To Be Declared 之簡稱,適用於投保時,承載船舶尚未確定,要求被保險人於知悉船名後,應立即通知保險人,並依照保單背面之協會船籍條款(Institute Classification Clause)規定,約定承載船舶如不符合船籍規定標準,應另行加費繼續承保。(備註:海商法第132條,要求被保險人有通知保險公司之義務)
3.預約保單(Open Policy)→常被稱為合約保單,但本質仍是航程保單!!!
適用於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事前約定對承保貨物、船舶、保險條件、費率及每一次運輸時最高保額,約定一定期間內(通常是一年)之貨物運輸險,於運輸的詳細情況確定後,被保險人應立即向保險人申報,實務上多採月或季作申報。
Q5: 投保時,試問該如何決定保險金額與保費該如何計算?
1.一般係以商業發票上之貨物金額加計10﹪投保,作為保險金額。如有開信用狀,有時會以信用狀金額作為保險金額,或依照信用狀規定辦理。
2.若是特殊類型貨物或較高關稅貨物,可配合客戶需求,加保(部分)關稅或提高投保成數,以免出險時客戶無法獲得足額理賠。
3.費率(價格)之計算與承保條件之決定:主要由保險公司核保人員依公司核保政策與過往損失經驗,參考保險標的物之品項種類、用途特性、貨物包裝、運送方式、航程距離、目的地(治安)及外在環境變化等諸多因素,作一綜合判斷,以決定費率與承保條件。
4.保險費計算公式=貨物保險金額×費率(%)×外幣兌換率(如為外幣)

批改相關問題

如何辦理運輸險批改?
當完成投保後,客戶如有批改相關問題,請洽本公司保險業務員或其他服務人員辦理,謝謝。

理賠相關問題

Q1:貨損索賠時,求償人須準備何種文件?
1.求償函(略述損失之事由及求償明細)
2.正本保險單(Original Policy)
3.商業發票(Invoice)
4.裝箱單(Packing List)
5.正本提單(B/L)
6.貨物異常證明或事故證明書
7.公證報告或相關證明及照片
8.其他視案情需要提供
Q2:發現貨物異常應如何證明?
1.發現貨物有異常情形時,除非有書面證明外,請勿簽清潔收據。
2.貨損異常證明並非指公證報告,而係指由海關、貨櫃場或航空站倉庫或運送人等出具之貨損
異常證明文件。
3.貨損異常證明文件通常可請承辦之報關行人員代為索取,以茲證明收貨時已有異狀或損失確實已發生。
4.貨主未能提供貨損異常證明文件將造成日後理賠認定上之困難或糾紛。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