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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Q&A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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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

投保相關問題

為什麼要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政府為了車禍受害人能獲得合理的基本保障。受害人可迅速獲得理賠,本保險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受害人有保險金給付之請求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 傷、失能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 每人體傷最高新台幣20萬元。
● 每人失能依失能等級給付,最高至新台幣二百萬元。
● 每人死亡定額給付新台幣二百萬元。
假如強制險已投保或投保其他保險公司,可以另外投保任意險嗎?
可以,強制險與任意險(例如駕駛人傷害險或第三人責任險)可以分開投保。
汽車所有人如果未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否會受到處罰?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汽車未投保者,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機車未投保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投保者,將處新台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若未投保而肇事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三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什麼是任意險呢?
任意險是指強制險以外之其他險種皆統稱為任意險,例如:車體險、竊盜險、第三人責任險、駕駛人傷害險及相關附加險。任意險可自由選擇是否承保。
汽車車體損失險是甚麼?
被保險汽車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承保範圍所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竊盜損失保險是甚麼?
若被保險汽車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是甚麼?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分為:
●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什麼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中,所指的「單一事故」?
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傷害、失能或死亡,未牽涉其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定義之汽車(如自行翻車、撞樹、撞壁、撞電線桿等)。
汽機車投保時的「重置價值」是什麼?
指得是重新購置同廠牌、同款型式的新車所需支付的金額。目前所參考的重置價值,係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汽車重置價格審查小組統一審定。
投保任意險時,所提到的「自負額」是甚麼?
「自負額」係指每一次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自行負擔的金額,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的部份負賠償責任。主要目的在於減少小額賠款支出,降低理賠成本外,同時減輕被保險人保費負擔,並且提醒被保險人,雖然買了保險,仍要小心駕駛、注意行車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比較常見的自負額選擇有哪些?
投保車體損失險甲式或乙式,自負額選擇基本自負額3000/5000/7000時,當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之損失時,被保險人均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且基本自負額將隨出險次數而遞增,第一次新台幣3,000元,第二次新台幣5,000元,第三次(含)以後新台幣7,000元。
汽車竊盜損失險亦有自負額的規定。除基本自負額10%外,被保險人亦得選擇較高之自負額。當然,較高之自負額,其保險費亦將相對的降低。

批改相關問題

強制責任保險可以隨時辦理退保嗎?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規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要保人不得終止保險契約:
一、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
二、被保險汽車報廢。
三、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
強制險要辦理退保時應提供哪些資料?
如符合強制險可以申請退保之條件請提供下列文件辦理:
●批改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請依牌照已繳銷、報廢、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或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強制險致發生重複投保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要/被保人或要/被保人及代辦(如為代辦辦理)需簽章
●提供要/被保險人及代辦(如為代辦辦理)之身分證明文件
●要保人匯款帳戶資料
如果投保後,保單資料有異動(如通訊地址、車號變更),或發現資料誤植(如出生年月日、聯絡資訊),要如何辦理更正?
可透過本公司網站下載批改申請書,填寫完簽章後,至本公司各營業處所就近辦理,或與本公司聯繫採通信方式辦理,或於本公司官網最上方,點選
「聯絡我們」留下你的問題及聯絡方式,將由專人聯繫及協助。

理賠相關問題

發生交通事故應負損害賠償之後責任就了嗎?
交通事故之發生,肇事者亦可能觸犯下列三種法律責任問題:
行政責任:
因駕駛人違反交通安全規則,行政上之處分依情節輕重可分:1.吊銷駕照2.吊扣駕照3.吊扣牌照4.罰鍰等四種,並得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民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肇責之一方對於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積極損害(如:醫藥支付、受損財物之恢復原狀費...等)及消極損害(如:工作損失、精神慰藉金...等)於肇事雙方和解賠付後,告訴人可撤銷告訴。
刑事責任:
因開車不慎肇事致人死亡者,則構成刑法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屬公訴罪不能撤銷。若致人受傷則屬告訴乃論,於賠償對方並和解後,可要求對方撤回刑事告訴。
由上可知,交通事故,汽車保險中對車體損失險、第三人責任險負損害賠償,而行政和刑事責任,則不在保險範圍內。
何種狀況下之交通事故可申請國家賠償?
按國賠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
即如:
施工不良造成路障影響行車安全。
道路上之人孔蓋舖設不良影響行車安全。
道路之電桿、路燈桿號誌等稈設置不良妨礙交通。
道路保養不良造成路面坑洞影響行車安全或形成路障。
道路設施不良影響行車安全或誤導駕駛人行為而發生肇事。
施工期間,安全設施不良,警告設施不足影響行車安全因而發生肇事(尤其是夜間)。
如何申請肇事鑑定?
當您對肇事責任有疑異時,可依下列電話聯絡鑑定委員會。
鑑定會簡稱 轄區範圍及其受理申請窗口

桃園縣區鑑定委員會
桃園縣轄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桃園市330介壽路416號五樓 地圖連結
電話:(03)3625782 傳真:(03)3760127

竹苗區鑑定委員會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轄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新竹市自由路10號 地圖連結
電話:(03)5319312 傳真:(03)5421708

彰化縣區鑑定委員會
彰化縣轄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二段457號4樓 地圖連結
電話:(04)7864221 傳真:(04)7873557

南投縣區鑑定委員會
南投縣轄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南投市光華路66-6號(中興分局斜對面停車場旁) 地圖連結
電話:(049)2370040 傳真:(049)2370050

嘉雲區鑑定委員會
嘉義縣、嘉義市、雲林縣轄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嘉義縣水上鄉國姓村三界埔104之2號 地圖連結
電話:(05)2304145 傳真:(05)2304616

高屏澎區鑑定委員會
屏東縣、澎湖縣轄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鳳山區武營路361號(高雄區監理所檢驗場二樓) 地圖連結
電話:(07)7612215 傳真:(07)7159861
※改制前高雄縣轄區請至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鑑定委員會申請
網址http://traffic.kcg.gov.tw/

基宜區鑑定委員會
基隆市、宜蘭縣轄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二段9號2樓 地圖連結
電話:(03)9651467 傳真:(03)9650263

花東區鑑定委員會
花蓮縣、臺東縣轄內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花蓮縣吉安鄉973中正路二段152號(花蓮監理站內) 地圖連結
電話:(03)8534500 傳真:(03)8530616

新北市鑑定委員會
新北市轄內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 地圖連結
電話:(02)2688-5681 傳真:(02)2676-2863

台中市鑑定委員會
台中市轄內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50號7樓 地圖連結
電話:(04)2225-2068 傳真:(04)2225-2117

台南市鑑定委員會
台南市轄內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台南市701東區府連東路87號 地圖連結
電話:(04)2225-2068 傳真:(04)2225-2117

高雄市鑑定委員會
高雄市轄內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二路77號4樓 地圖連結
電話:(07)722-4822 傳真:(07)725-6983

台北市鑑定委員會
台北市轄內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2樓 地圖連結
電話:(02)2759-9119 傳真:(02) 27599120

保險專業相關問題

『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意義為何?對被保險人有什麼影響?
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一致者,稱為足額保險,亦稱為全部保險。所謂保險金額,為要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並經訂明於保險單上,而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最高限額之一項金額。保險價額,則為保險標的之價值,以金錢表示之數額。理論上,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應與保險價額一致,但保險金額低於或高於保險價額之情形亦時常發生,構成所謂不足額保險,及超額保險之問題。
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若為足額保險,則保險人依實際損失程度全部給予補償。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額者,謂之不足額保險,亦稱部份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若為不足額保險,則保險人只能按保險金額佔保險價額之比例來補償。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對保險價額不足部份,視為被保險人自己保險。
超額保險,顧名思義乃為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超額保險由於不符損害填補原則,使被保險人有機會因保險事故之發生,獲得超過其損失的利益,故為保險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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