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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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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險

保險專業相關問題

意外事故之定義
意外險只理賠意外事故,換句話說必須符合「意外」的定義才理賠。意外定義為:「外來、突發、非疾病」。
「外來」是指來自身體以外的事件肇因;「突發」表示忽然發生、無預警、無法預防的特性;「非疾病」則是把疾病排除在外,若事故當事人事故為疾病所致,即非屬承保範圍。
因此無論是短時間促死的心臟病或工作長期勞動積累之職業病的狀況,都不在意外險理賠範圍內。而車禍、路上被動物侵襲、被掉落之物品砸到,這些無論是受傷、死亡或是財損,都算是意外,都在理賠範圍內。但事件的發生,有時沒那麼單純,當疾病和意外同時發生,就得仔細審視其中的因果順序,判斷哪個才是主力近因。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一定要雇主有責任才能理賠嗎?
是的,在無任何備註或批改事項時,依據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基本條款承保範圍規定:「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可知並非意外事故發生一定可以理賠,必須雇主對事故之發生有責任時,理賠機制才會啟動。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障範圍有哪些?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分為「營業處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活動事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其中「營業處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主要有兩項:
一、 被保險人(場所經營管理者)或其受雇人因經營業務的行為在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的意外事故。例如,餐廳因服務人員不慎以致熱湯燙傷客人、飯店因地板濕滑未放置警示標誌造成客人滑倒受傷等均屬於此類事故。
二、 被保險人(場所經營管理者)營業處所的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導致的意外事故。例如,大樓外牆磁磚掉落砸傷人車或遊樂園設施因機械故障導致遊客受傷等均屬於此類事故。
「活動事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則為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在保險單載明之活動處所舉辦活動所發生的意外事故。
什麼是產品責任險?
所謂產品責任保險係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保險公司對「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但是產品功能未達預期造成消費者的損失是除外的不賠的,例如吃減肥藥但沒有達到減肥的期望等等
營繕承包人責任保險的保障有哪些?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於本保險契約載明之施工處所內,因執行承包之營繕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所以如果是執行承包之營繕工程發生意外事故,且由被保險人依法負賠償責任時,不管是第三人的體傷或財損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事故發生後,若未通知保險公司逕行與第三人和解,保險公司會照和解金額賠付嗎?
保險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而保險公司都會在條款中約定上述事項。所以保險事故發生後一定要通知保險公司,請其幫忙協助處理及理算案件合理的賠償金額。
什麼是自負額?
自負額:為保險單承保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額度之損失,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超過自負額之部份負賠償之責。
自負額的功能:
1. 降低費用:因小額賠案而請保險公司派人處理的費用,往往超過損失金額本身,在效用上十分不經濟,且小額賠案的比例較高,整體而言,甚至會對保險公司的損失率造成不小的影響。
2. 節省處理時間:雖然小額賠案的金額不大,但保險公司仍必須對事故原因及損失金額依保險單的約定做不同程度的調查,以處理的時效而言,反而會對被保險人或受害第三人造成不良的影響。
3. 提高被保險人注意風險:保險乃經由多數面臨同類風險之要保人,將其風險轉由保險人負擔,若有少部份的被保險人因為有投保而降低其風險管理的意識,反而造成損失率的提高,反而造成其他要保人共同承擔損失率提高的結果。
4. 反映保險費:保險人管理運用面臨同類風險的所有要保人繳交的保險費,對於少數不幸遭受損害的被保險人予以補償,因此整體損失率的高低便會影響各個要保人保險費的負擔,損失率逾低,各個要保人的保險費也逾低,所以避免非正常的損失是被保險人的義務,也是保險公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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