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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火險

第一產物住宅綜合保險附加傷害保險

第六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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