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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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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相關問題

意外事故之定義
意外險只理賠意外事故,換句話說必須符合「意外」的定義才理賠。意外定義為:「外來、突發、非疾病」。
「外來」是指來自身體以外的事件肇因;「突發」表示忽然發生、無預警、無法預防的特性;「非疾病」則是把疾病排除在外,若事故當事人事故為疾病所致,即非屬承保範圍。
因此無論是短時間促死的心臟病或工作長期勞動積累之職業病的狀況,都不在意外險理賠範圍內。而車禍、路上被動物侵襲、被掉落之物品砸到,這些無論是受傷、死亡或是財損,都算是意外,都在理賠範圍內。但事件的發生,有時沒那麼單純,當疾病和意外同時發生,就得仔細審視其中的因果順序,判斷哪個才是主力近因。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一定要雇主有責任才能理賠嗎?
是的,在無任何備註或批改事項時,依據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基本條款承保範圍規定:「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可知並非意外事故發生一定可以理賠,必須雇主對事故之發生有責任時,理賠機制才會啟動。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障範圍有哪些?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分為「營業處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活動事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其中「營業處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主要有兩項:
一、 被保險人(場所經營管理者)或其受雇人因經營業務的行為在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的意外事故。例如,餐廳因服務人員不慎以致熱湯燙傷客人、飯店因地板濕滑未放置警示標誌造成客人滑倒受傷等均屬於此類事故。
二、 被保險人(場所經營管理者)營業處所的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導致的意外事故。例如,大樓外牆磁磚掉落砸傷人車或遊樂園設施因機械故障導致遊客受傷等均屬於此類事故。
「活動事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則為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在保險單載明之活動處所舉辦活動所發生的意外事故。
什麼是產品責任險?
所謂產品責任保險係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保險公司對「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但是產品功能未達預期造成消費者的損失是除外的不賠的,例如吃減肥藥但沒有達到減肥的期望等等
營繕承包人責任保險的保障有哪些?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於本保險契約載明之施工處所內,因執行承包之營繕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所以如果是執行承包之營繕工程發生意外事故,且由被保險人依法負賠償責任時,不管是第三人的體傷或財損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事故發生後,若未通知保險公司逕行與第三人和解,保險公司會照和解金額賠付嗎?
保險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而保險公司都會在條款中約定上述事項。所以保險事故發生後一定要通知保險公司,請其幫忙協助處理及理算案件合理的賠償金額。
什麼是自負額?
自負額:為保險單承保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額度之損失,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超過自負額之部份負賠償之責。
自負額的功能:
1. 降低費用:因小額賠案而請保險公司派人處理的費用,往往超過損失金額本身,在效用上十分不經濟,且小額賠案的比例較高,整體而言,甚至會對保險公司的損失率造成不小的影響。
2. 節省處理時間:雖然小額賠案的金額不大,但保險公司仍必須對事故原因及損失金額依保險單的約定做不同程度的調查,以處理的時效而言,反而會對被保險人或受害第三人造成不良的影響。
3. 提高被保險人注意風險:保險乃經由多數面臨同類風險之要保人,將其風險轉由保險人負擔,若有少部份的被保險人因為有投保而降低其風險管理的意識,反而造成損失率的提高,反而造成其他要保人共同承擔損失率提高的結果。
4. 反映保險費:保險人管理運用面臨同類風險的所有要保人繳交的保險費,對於少數不幸遭受損害的被保險人予以補償,因此整體損失率的高低便會影響各個要保人保險費的負擔,損失率逾低,各個要保人的保險費也逾低,所以避免非正常的損失是被保險人的義務,也是保險公司的責任。

投保相關問題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承保範為類別有哪些?
1.住宅火災保險
2.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3.住宅玻璃保險
4.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5.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住宅火災保險的承保範圍有哪些?
住宅火災保險承保範圍如下:
1.火災
2.閃電雷擊
3.爆炸
4.航空器及其配件之墜落
5.機動車輛碰撞
6.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7.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8.竊盜
包含因上述危險事故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
損失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
住宅火災保險不保事項有哪些?
住宅火險以火災相關意外事故為保障範圍,地震、颱風等則需另行加保始有理賠。此外一般不保事項有以下幾點: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2.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3.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5.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6.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通常產生之煙燻。
7.政府命令之焚毀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在住宅火災保險標的物中所指之「建築物」,其承保範圍如何?
根據住宅火災保險單條款:
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建築物, 或整棟建築物中之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物內之中央空調系統設備、電梯、電扶梯、 水電衛生設備及建築物之裝潢,並包括其停車間、儲藏室、家務受僱人房、 游泳池、圍牆、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持分。
住宅火災保險中「建築物內動產」的定義為何?
根據住宅火災保險單條款:
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之傢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動產(包含冷暖氣)。
住宅火災保險中「建築物」的保額怎麼計算?
承保建築物「保險金額」是以「重置成本」為基礎,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以建築物本身之主要建築結構及屋頂、總樓層數、建築物所有權狀標示之總面積來計算出作為約定保險金額。
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建築物裝潢總價(每坪0~6萬)=建議您的投保金額
舉例:建築物坐落於台北市,建築結構為鋼筋混凝土造平屋頂,總樓層數5層,建築物所有權狀坪數35坪,每坪裝潢2萬。
住宅火災保險保額=(73,100 x 35坪)+(20,000 x 35坪)=3,258,500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計算公式如住宅火災保險(但不含裝潢),最高保額為150萬
此案例火災保險建議投保金額為NT$3,258,500,地震基本保險保額為NT$1,500,000。
住宅火災保險單有內含承保動產嗎?
承保被保險人所有之建築物者,該建築物內動產即自動納入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內,該動產之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30%,最高以新臺幣80萬元為限。前項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除另有約定外,係以實際價值為計算基礎。
建築物的總樓層數越高,火險保費是否就越高?
高樓被列為是火災的高危險群,保險公司以整棟建築物的樓層高度予以加費,因此總樓層數越高,住宅火災保險的保費就越高。
其加費標準如下:
一、 若是14層樓(含)以下的建築物,則不需加收費用。
二、 若是15層樓至24層樓的建築物,必須加費10%。
三、 25層樓(含)以上的建築物,必須加費15%
住宅玻璃保險承保範圍?
對於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固定裝置於四周外牆之玻璃窗戶、玻璃帷幕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對外出入之玻璃門破裂之損失,負賠償責任。因前項損失所須拆除、重新裝置或為減輕損失所需合理之費用,亦負賠償責任。(詳見保單條款)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承保範圍?
第三人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以外之人。
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產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請求時,依保險契約之約定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詳見保單條款)
為何辦房貸,銀行要期求要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因為當發生地震或火災而導致房屋(抵押品)損失時,貸款人有可能無力償還,所以為了保障銀行及貸款人才要求需投保住宅火險及地震基本保險,若發生災害,保險公司會在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理賠給銀行(抵押權人),其餘理賠金才會給貸款人。保險標的物發生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事故致有損失時,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保險金之60%,在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理賠給銀行(抵押權人)。
買房子時有向銀行貸款,銀行規定要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我一定要透過銀行搭配的產險公司投保嗎?
銀行為協助代辦此保險業務的機構,但被保險人仍有權利自己選擇想投保的產險公司。
我已經透過銀行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多年了,這樣還能停掉此保單並換成其他產險公司的保單嗎?
可以,此保險保期為一年一約,所以保期到期即可換保險公司。如要更換保險公司,如有與銀行約定繳費相關事項,要記得事先通知銀行,今年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要自己處理,這樣銀行才不會繼續自動扣款。
我向銀行貸款多少金額,住宅火險的保額就投保多少?
貸款的金額(包含土地價值)不等於住宅火險保額,住宅火災的保額是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建築物每坪造價乘以建築物所有權狀標示之總面積所計算出,並非貸款金額。
收到續保通知書需要簽名嗎?怎麼提供給保險公司?
1.無需於續保通知書上簽名,待業務人員提供續保年度要保書後,於要保人簽章處簽名。
2.要保書簽章完可郵寄或至各分公司辦理。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範圍為何?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標的物為建築物,無承保動產。
承保範圍包括地震震動、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及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所造成之房屋「全損」。每一住宅建築物的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以投保時保險標的物之重置成本定之,其重置成本逾新台幣150萬元者,保險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另給付每一住宅建築物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
何謂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全損」?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2.經地震基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50%以上。
同一棟樓二戶打通當住家,是否買一張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單就好?
由於以『每一門牌推定為一住宅建築物,每一住宅建築物投保一張保單』為原則,所以二個門牌之住宅建築物打通作共同使用,仍應投保兩張保單。

批改相關問題

如貸款已清償,應如何處理火災保險單?
若是銀行貸款已清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通知保險公司,可選擇辦理註銷抵押權人或退保。
如要辦理註銷抵押權人,應準備什麼資料?
(1)填寫批改申請書。(要/被保險人需簽章)
(2)提供保單正本或清償證明。
如要辦理退保,應準備什麼資料?
(1)填寫批改申請書。(要/被保險人需簽章)
(2)收回:保單正副本及收據正副本。
(3)提供要/被保險人身分證明文件。
(4)被保險人或要保人金融機構匯款帳號或存摺影本。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需簽章。
承上題,保單遺失了要辦理退保,應準備什麼資料?
(1)填寫批改申請書。(要/被保險人需簽章)
(2)保單正副本及收據正副本遺失需填寫切結書。
(3)保單正本遺失,除填寫切結書外,如有抵押權人時需另提供清償證明。
(4)提供要/被保險人身分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或要保人金融機構匯款帳號或存摺影本。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需簽章(批改申請書及切結書)
辦理退保什麼時後會收到退費?會通知嗎?
文件齊全後,自收件日起約兩週作業時間會退費至批改申請書上指定帳戶。退費通知將依批改申請書付款通知欄位通知。
已轉貸要辦理抵押銀行變更,應準備什麼資料?
(1)填寫批改申請書。(要/被保險人需簽章)
(2)原抵押行庫清償證明。
(3)提供新抵押行庫(銀行及分行)。
房屋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第二順位抵押銀行要求保單新增抵押權人,應如何辦理?
(1)填寫批改申請書。(要/被保險人需簽章)
(2)提供第二順位行庫(銀行及分行),並加註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在批改申請書說明事項欄位。
新增要/被保險人,應準備什麼資料?
(1)填寫批改申請書。(原要/被保險人及新要/被保險人需簽章)
(2)提供新增要/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要/被保險人關係。
減少要/被保險人,應準備什麼資料?
填寫批改申請書。(原要/被保險人需簽章)
坪數、年份、總樓層、建築結構等原提供資料有誤時,應準備什麼資料?
(1)填寫批改申請書。(要/被保險人需簽章)
(2)提供建物謄本。
因行政區域重新劃分或門牌經過重新整編,應準備什麼資料?
(1)填寫批改申請書。(要/被保險人需簽章)
(2)提供門牌整編或變更相關資料。
房子已買賣或過戶,要/被保險人需更改,應準備什麼資料?
1.由原被保險人申請:
(1)填寫批改申請書。(原要/被保險人需簽章)
(2)提供新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要/被保險人關係。
2.由新被保險人申請:
(1)填寫批改申請書。(原要/被保險人及新要/被保險人皆需簽章)
(2)提供原被保險人同意書或保險權益讓渡書
原被保險人已死亡,應如何辦理變更被保險人?
(1)填寫批改申請書。(新要/被保險人需簽章)
(2)提供死亡相關證明。
保單遺失了,要怎麼補發保單?
1.有抵押權人:
(1)填寫批改申請書。(要/被保險人需簽章)
(2)填寫切結書並說明原因。(要/被保險人需簽章)
(3)補發正本需由銀行蓋章,補發副本需由要/被保險人簽章。
2.無抵押權人:
(1)填寫批改申請書(要/被保險人需簽章)
(2)填寫切結書並說明原因。(要/被保險人需簽章)
我想要更改通訊地址。
需填寫批改申請書並由要/被保險人簽章。
可以代辦批改嗎?
可以,除各批改項目必備相關文件外,代辦需另外再提供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理賠相關問題

出險後該如何處理?
事故發生之通知:
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代理人或被保險人以外之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週一~週五上午8:30~下午17:30,請撥電話:(02)2391-3271 轉火災保險部或請撥24小時免付費電話:0800-288-068 。
損失擴大之防止: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必要合理之措施,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物之損失。
損失現場之處理:
保留受損及可能受損之保險標的物,維持現狀並拍照受損照片存證,本公司將派員勘查處理。
住宅建築物因住宅火災保險承保範圍危險事故致毀損或滅失,應備什麼文件?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之約定,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一)理賠申請書。
(二)損失清單。
(三)申請第二十二條裝潢修復費用、清除費用、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製費用、臨時住宿費用、租屋仲介費用或搬遷費用者,需另行檢附費用支出之相關單據。
保險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警察機關處理證明文件。
住宅建築物因發生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承保危險事故導致損壞,如何申請理賠?
符合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全損理賠標準者,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之約定,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一)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理賠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狀影本、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賠款接受書。
(四)拆除通知或拆除命令之影本(如被保險建築物係經政府拆除者)。
建築物之理賠金額應如何計算?
建築物因承保事故所致之損失,以修復或重建受損建築物所需之費用計算損失金額,不再扣除折舊。
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之60%時,僅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60%之比例負賠償責任,計算方式如下:
按重置成本為基礎計算之損失金額X建築物之保險金額/(建築物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X60%)
建築物內動產如何折舊理算?
產物保險係承保財產之現有價值,折舊係依財政部頒訂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法規之規定。
何謂不足額比例分攤?
投保火險應以足額之保障為原則,避免產生不足額比例分攤之情形。
例如:財產價值500萬元,但僅投保250萬元之保險,亦保戶僅投保250/500=1/2之保障而已,若發生20萬元之損失,則保險公司僅能理賠20萬元×1/2=10萬元之保險金,此係依保險法第77條,不足額比例分攤之規定處理。
保戶為何需配合保險公司,提供損失資料?
唯有越詳細的提供損失資料,才能更明確的了解損失程度,同時也降低對於賠償金額之爭議。
被保險人常會對公證公司的立場產生懷疑,認為其偏向保險公司,立場不公正?
公證公司為保險法所稱之公證人,受金管會保險局予以監督,為公司之永續經營,即要站穩公證之立場,消費者實無多疑之必要,且保險契約亦有對損失金額爭議之解決交付仲裁之方法可依循,其重點亦即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保險公司對於火災現場處理方式為何?
對於火災現場之保留,若係警方為調查事故原因而封鎖時,則須待警方通知開放後方可做進一步處理,保險公司對此則無權決定保留與否,而經現場開放後,保險公司依被保險人提供之損失清單與被保險人至現場核對損失完成後,即可由保戶進行清除工作。
火災保險單除所有權人外,另列有抵押權人時,若發生火損理賠時,該賠付何人?
向銀行貸款而購買以銀行為抵押權人的住宅火災保險,在火災保險理賠實務上,對於設有抵押權人之保險單的理賠案件,依據火災保險抵押權條款規定,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如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予被保險人。
房屋遭鄰屋火災波及,可以理賠嗎?
可以的!若房屋已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若不幸遭惡火侵襲,這時保險公司公司會先賠償受災戶的損失。
若無法提供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理賠文件時該如何處置?
可先至震後民眾查詢服務平台查詢是否為保戶且保單未過期,經確認為有效保單後,可先進行合格評估人員評估後再請至相關單位補齊理賠文件。
若建築物因地震引起部分傾倒、倒塌或龜裂,經政府勘驗為危險大樓,已不適合居住或使用,而要求強制拆除重建者,是否為全損?
若該建築物經內政部認可之建築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等具公信力鑑定機構勘驗結果,該樓實質上已不堪居住或使用時,需拆除重建者,可視為全損。
何謂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中之「臨時住宿費用」?
承保建築物因承保事故發生致毀損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出之合理費用。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對於經複評機制審查之全損認定結果有異議時,應向哪個單位申訴?
被保險人對於經複評機制審查(含書面複評、合議複評及合議複評決議委託鑑定)之全損認定結果有異議時,可向地震保險基金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進行申訴或調解,或於申訴、調解未果後,進行訴訟或仲裁。地震保險基金將提供已完成本保險講習課程之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公會名冊,供被保險人自行選擇進行再次鑑定。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對於合格評估人員評定結果有異議時,被保險人可否自行找專業技師、建築師進行損失鑑定?
倘被保險人對於合格評估人員評定結果有異議,保險公司將依相關規定,將該案件送交地震保險基金,進行複評議審查機制,由地震保險基金依案件型態採書面複評或合議複評方式辦哩,對於合議複評審查結果為「需專業技師、建築師損失評估」之案件,由地震基金委託公會指派專業技師、建築師進行鑑定。
依照本保險相關規定,經合議複評決議由地震保險基金委託專業技師、建築師鑑定之案件,受委託鑑定之專業技師、建築師須接受本保險講習課程後方可辦理本保險損失鑑定作業。因此倘民眾欲自行找專業技師、建築師進行損失鑑定,應委託完成本保險講習之專業技師、建築師辦理(可洽地震保險基金提供名冊),以符合本保險相關規定。
住宅建築物之承租戶可否請求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
依保險契約被保險人係指對承保住宅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所有權有保險利益,於承保的危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因此,臨時住宿費用應給付予被保險人(房屋所有權人)。
房屋所有權人向銀行貸款而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當地震發生造成房屋全損,房屋所有權人可獲得多少賠償?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保險標的物發生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事故致有損失時,保險公司在抵押權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將保險金60%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其餘保險金另加20萬元臨時住宿費用給付予被保險人(房屋所有權人)。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全損之評定及鑑定,為何以評定或鑑定受損最嚴重樓層為原則?
考量建築物結構之整體性,應以建築物整體進行損壞之評定或鑑定,但建築物受地震力之明顯破壞情況,多集中在軟弱樓層,即所謂受損最嚴重樓層。基於受損最嚴重樓層修復費用佔其重置成本比率近似於建築物整體修復費用佔其重置成本比率;另考量實務上檢視整體建築物結構構件(柱、梁、結構牆)較耗費時間及人力,故以受損最嚴重樓層替代整體建築物進行評定或鑑定可節省評定、鑑定之時間,將有助於提升保險理賠效率。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之原則為何?
一、各結構類型建築物:評定或鑑定受損最嚴重之樓層。
二、集合住宅建築物:以「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為單位評定或鑑定受損最嚴重樓層;若受損最嚴重樓層未達本保險全損之標準,則直接以保險標的物(被保險之該戶建築物)結構進行評定或鑑定
住宅地震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之流程為何?
本保險之全損評定及鑑定流程,可以分為下列三步驟:
一、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
投保之住宅建築物若於地震後受損失,被保險人可向保險公司報案、或由住宅地震保險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或地震保險基金受理後轉送保險公司。報案受理後,由保險公司指派合格評估人員進行評定作業。
二、複評審查機制
倘合格評估人員無法判斷或評定結果有爭議之案件,保險公司會將該案件移送至地震保險基金,依地震保險基金之複評審查機制,委由專業技師、建築師進一步審查。
三、委託專業技師、建築師至受損建築物現場鑑定
複評審查仍無法評定之案件,地震保險基金將委託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公會鑑定,並請該公會指派已完成地震保險基金專業講習之技師或建築師至受損建築物現場進行鑑定作業。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理賠標準為何?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條款第56條規定,本保險承保損失,係指住宅建築物直接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全損。
而所謂「全損」,係指:
(一)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者。
(二)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發生時之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發生承保危險事故導致損壞,民眾應如何報案?
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發生承保危險事故導致損壞時,民眾可向投保的產物保險公司報案,或洽地震保險基金,保險公司會立刻派員前往處理。

保險專業相關問題

何謂保險利益? 及誰具有利益保險請求權?
「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一般而言所有權人對 其所有之財物因所有關係而享有保險利益;抵押權人對其抵押財產,因抵押關係而享有保險利益;企業主對其待銷貨物之預期 利潤,具保險利益;基於法律對第三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者,亦有保險利益。
「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意義為何?對被保險人有何影響?
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一致者,謂「足額保險」。所謂保險金額,為要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並經訂明於保險單上載明,而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最高限額之一項金額。保險價額,則為保險標的之價值,以金錢表示之數額。理論上,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應與保險價額一致,但保險金額低於或高於保險價額之情形亦時常發生,構成所謂「不足額保險」,及「超額保險」之問題。 倘保險事故發生時,若為足額保險,則保險人依實際損失程度全部給予補償。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額者,謂之不足額保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若為不足額保險,則保險人只能按保險金額佔保險價額之比例換算來補償。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對保險價額不足部份,視為被保險人自己保險。至超額保險,為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超額保險由於不符合損害填補原則,使被保險人有機會因保險事故之發生,獲得超過其損失的利益,故為保險法所禁止。
何謂「損害補償原則」?
產物保險一般而言屬於補償契約,其目的在使被保險人於發生損失時所遭受的損害得到充分的填補。所謂充分的填補,係指被保險人發生損害時的實際損失獲得補償,使其能恢復至損失發生前之狀況,但補償額度以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額為限,不能超過實際損失,否則易促使道德性危險之發生。
依照損害補償原則,保險公司衡量被保險標的物之可保價值及損失程度,均以其實際現金價值作基礎計算之。理賠時,保險公司可視實際情形以不同方式補償被保險人:
現金給付:保險公司可按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選擇以現金給付。現金給付為最通用的保險理賠方式。
恢復原狀:所謂恢復原狀係指使受損之標的物恢復至損失發生前類似的狀況,修理為最典型的恢復原狀方式。如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間無法就現金給付金額達成協議,保險人得選擇以恢復原狀方式理賠。
重置:若重置與受損的標的物同類財物之成本較上述二種理賠方式經濟,保險公司得以重置方式辦理理賠,惟被保險人不得主動要求以重置方式理賠。
何謂「政策性保險」?
係指一國政府基於政策性因素及目的所舉辦之保險。政策性保險通常係屬強制性保險(Compulsory Insurance),並多由政府制定法律以為實施依據。有時政府雖未特別專訂法律,但由公庫補助一部份保險費之保險,亦可稱為政策性保險。
何謂「空屋」?
以火災保險而言,係指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且不置存商品、貨物、機器之建築物。
何謂「複保險」?
係指被保險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時向數家保險公司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之行為,我國現行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有複保險之情形存在時,被保險人須通知保險人,我國現行保險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即分別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何謂「批單」?
亦稱批註(條款)。常在正式保險單之後添列附加條款,或在保險單之空白位置內書寫,或另以印就之紙條加貼於保險單上,而成為保險契約之一部份。有時是以附加特約方式處理。保險單上任何一件批註條款,都必須由保險公司主管人員簽名,並附在保險單上成為保險單的一部分,才具有效力。
何謂「重置成本」與「實際現金價值」?
1.重置成本:指保險標的物以同品質或類似品質之物,依原設計、原規格在當時當地重建重置所需成本之金額。
2.實際現金價值:指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市場現金價值,即以重建或重置所需金額扣除折舊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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