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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常會對公證公司的立場產生懷疑,認為其偏向保險公司,立場不公正?
- 公證公司為保險法所稱之公證人,受金管會保險局予以監督,為公司之永續經營,即要站穩公證之立場,消費者實無多疑之必要,且保險契約亦有對損失金額爭議之解決交付仲裁之方法可依循,其重點亦即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 何謂「複保險」?
- 係指被保險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時向數家保險公司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之行為,我國現行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有複保險之情形存在時,被保險人須通知保險人,我國現行保險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即分別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