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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相關問答集
- 修法背景說明?
99年2月3日修法前之規定,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萬元為限,於去(98)年曾引起社會各界討論認為有危及兒童生命安全之虞。國外亦有基於道德危險防阻考量,於法令上限制未成年人投保者。因此,98年6月8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立法委員所提保險法第107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結果為避免誘發道德危險,因此明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須至被保險人15歲之日起始生效力。前述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99年2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9981號令公布,自99年2月3日實施。
-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為何?
99年2月3日起施行之保險法第107條條文如下: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適用之險種範圍為何?
- 人壽保險
- 傷害保險(保險法第135條準用之)。
-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事項對兒童的影響為何?
- 年齡由原本「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改為「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
- 給付方式由原喪葬費用「新台幣二百萬元」之規定刪除,修改為「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得以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 保險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之利息計算規範為何?
保險業依據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有關利息計算方式,依行政院金管會99年3月10日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471號令,其利息之計算應以不高於年複利方式自該保險契約生效日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利率並不得高於該保險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如無預定利率者(如萬能保險等),則不得高於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所採用之宣告利率。
- 健康保險的死亡給付會不會排除15歲以下兒童?
由於健康保險並不準用保險法第107條規定,因此健康保險之死亡給付並未排除15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其保障對象之範圍不受影響。
- 責任險的死亡給付會不會排除15歲以下兒童?
- 責任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過失對第三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進行賠償的保險。由於責任保險並不準用保險法第107條規定,因此責任保險中所稱第三人並未排除15
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其保障對象之範圍不受影響。 - 國內現行各相關法規中已要求各相關業者應投保各項責任保險,如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要求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區及民宿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公路法第65條第2項要求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與遊覽車客運業者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等,其理賠申請皆不因本次修正而受影響。
- 學生平安保險會不會受到影響?
-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因考量其他法律(含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因此於保險法第107條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因此,如學生團體保險等其他法律規定之保險,如所涉相關法律及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已有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之規定,則依保險法第107條第5項之規定,從其規定,不因本次修正而受影響。
- 對於學校、救國團等活動單位而言,是否會帶來活動停擺或其他方面的困擾?
目前產、壽險業業者,已繼續提供未滿15歲未成年人旅行期間意外殘廢及醫療給付之保險保障,且活動主辦單位亦可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參加人員,若係透過旅行社承辦,旅行社亦會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對於各單位辦理相關活動並不會遭受影響。
- 新法實施前所投保之保險,是否受修法之影響?
新法公布生效前已投保之有效契約,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105條及第107條之適用,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之規定,無須適用新法;新法公布生效後之新投保件則適用新法之規定。但如現售商品屬非保證續保商品,續約仍為新訂之契約,須適用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規範,以「訂立契約時」作為判定基礎。其理賠之金額依訂約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新法實施前所投保之團體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遇有人員加保時,是否受修法之影響?
有關團體保險加保作業問題,由於團體保險係由契約雙方當事人要保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一張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如有人員加入,則依該團體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異動約定辦理加保作業,而非由被保險人另與保險公司訂定新契約,如該契約為99年2月3日前已訂立之有效契約,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105條及第107條之適用,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之規定,故99年2月3日以後加保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者,仍適用原團體保險契約之保障內容,無須適用新法之規定。
- 信用卡綜合保險之適用?
- 有關信用卡綜合保險適用保險法第107條法令修正之情形,如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生效日前已訂立之有效契約,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105條及第107條之適用,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之規定,適用法令修正前之規定,反之,如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生效日後訂立生效之有效契約,適用法令修正後之規定,意即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將無法提供死亡保障。
- 信用卡綜合保險契約之要保單位為銀行,被保險人為持卡人或其眷屬。本會已發文銀行公會轉各銀行,就其投保內容予以配合法令調整。
- 如兒童於十五足歲以前少了死亡保障,該如何進行保險規劃?
因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並無殘廢及醫療方面的保障之限制,故仍可選擇殘廢、傷害醫療保障之傷害保險(旅行平安險)或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醫療等。
-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為何?
現行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為新台幣111萬。
- 產險業是否已推出符合新修訂保險法第107條之保險商品?可選擇之商品為何?
產險公司已於相關法令規範修正後,持續提供相關保險商品供消費大眾選擇。目前提供之保險商品如下:
- 傷害保險:一年期以下之傷害保險商品、旅行平安保險。
- 健康保險:產險業自96年7月18日得以經營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險商品,截至目前為止,計國泰世紀、富邦、第一、明台、新安東京海上、華南、泰安、蘇黎世、臺灣、美亞、安達北美洲、旺旺友聯、新光、台壽保產物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獲准開辦。
- 產險業新推出保險商品之保險費率是否調整?
產險公司針對新推出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如設計僅提供殘廢給付項目之商品,依據費率精算原則,皆已考量損失頻率及幅度加以調整保險費率。15歲以上之被保險人給付與保費並未受影響。
- 保險法第107條所指之『未滿15歲』為保險年齡或實際年齡?
保險法第107條所指之年齡為實際年齡非保險年齡,也就是被保險人在滿15足歲前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都要受到新法規定之限制。
條文附註:
第一百零七條-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