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最新消息 聯絡我們 員工專區 網站導覽 English

旅遊平安險

個人保險

回上頁

個人旅遊綜合保險

商品簡介

被保險人在國內外旅遊期間,因遭受意外事故,致其身體傷害、失能、死亡,或因突發疾病需即時治療之醫療費用,可藉由投保本商品獲得您需要的保障。

保險商品

 
  • 第一產物旅行平安保險(甲型)
  • 第一產物旅行平安失能增額給付附加條款(未滿15足歲已投保喪葬費用者適用)
  • 第一產物個人旅遊綜合保險(甲型)
  • 第一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
  • 第一產物個人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

承保範圍

一、第一產物旅行平安保險(甲型)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死亡、重大燒燙傷或接受醫療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第一產物旅行平安失能增額給付附加條款(未滿15足歲已投保喪葬費用者適用)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旅行平安保險(甲型)或第一產物旅行平安保險(乙型)(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第一產物旅行平安失能增額給付附加條款(未滿15足歲已投保喪葬費用者適用)(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時,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外,並另行給付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增額失能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第一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如下:

一、旅程取消保險

二、班機延誤保險

三、旅程更改保險

四、行李延誤保險

五、行李損失保險

六、旅行文件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申領旅程取消保險金時,本保險契約其他保險項目之效力即告終止,本公司無息退還其他保險項目之保險費。

旅程取消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七日至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前,因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故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

二、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

三、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或其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

四、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

前項住宿費用不包含他人同宿之費用,如有他人同宿時,本公司依人數比例計算保險金,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班機延誤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所搭乘之定期航班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對於班機延誤之理賠金額,滿四小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班機延誤期間之計算,自預定搭乘班機之預定出發之時起,至實際出發之時或第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第一班替代班機或替代轉接班機者,則班機延誤期間計算至次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因前班班機延誤所致錯過轉接班機之延誤與前班班機延誤視為同一延誤事故。

第一項之定期航班因故取消而未安排替代班機,且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自行安排替代班機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旅程更改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

二、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

三、本次旅程所使用之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

四、因搭乘汽車、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等發生交通意外事故。

前項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以被保險人原預定之交通及住宿同等級之費用為限,惟應扣除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

前二項之住宿費用不包含他人同宿之費用,如有他人同宿時,本公司依人數比例計算保險金,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行李延誤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六小時後仍未領得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行李損失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所擁有且置於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內之個人物品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二次為限。

一、竊盜、強盜與搶奪。

二、交由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託運且領有託運行李領取單之隨行託運行李,因該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遺失。


 

旅行文件損失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本次旅程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時,本公司依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四、第一產物個人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第三條定義之突發疾病住院、門診或急診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需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就其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止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但給付總額以本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如附表)之調整係數所得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前項「住院醫療費用」包含病房費、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醫師指示用藥、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手術費、診療費、檢驗費、治療材料費及醫療器材使用費。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門診診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日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如附表)之調整係數之1%為限。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急診診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急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如附表)之調整係數之1%為限。

五、第一產物個人旅遊綜合保險(甲型)

承保項目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各承保範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下列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部分或全部向本公司投保之:
一、第三人責任保險
二、旅行期間居家竊盜保險
三、班機改降保險
四、現金竊盜損失保險
五、信用卡盜用損失保險
六、海外班機劫持慰撫金保險
七、急難救助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依前項已投保之承保項目請求理賠時,本公司對各承保項目於保險期間內均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三人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其行為致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負理賠之責。

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事前經本公司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旅行期間居家竊盜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竊盜致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毀損或其內動產毀損滅失,對於因此所受損失,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負理賠之責。但該毀損之建築物以被保險人自有者為限。
 

班機改降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以乘客身份乘坐定期航班,起飛後因受天氣因素、機械故障影響,致改降落非原定降落機場者(不包括改降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機場),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現金竊盜損失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身攜帶或置存於旅館房間內之現金因遭遇竊盜、強盜與搶奪等事故而致損失,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前項所稱現金係指現行通用之紙幣、硬幣、支票、匯票或旅行支票。

如係支票、匯票或旅行支票之損失,應扣除票據付款人依約應承擔之部分。

 

信用卡盜用損失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其所持有之信用卡遺失或遭受竊盜、強盜與搶奪而向該信用卡之發行機構掛失或止付前二十四個小時內,因未經授權而遭盜刷之損失,包括信用卡掛失止付及申請重置之費用,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前項之損失及費用應扣除該信用卡之發行機構就該信用卡之遺失或遭受竊盜、強盜與搶奪事件依約應承擔之部分。
 

海外班機劫持慰撫金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以乘客身分搭乘班機而遭遇劫持事故,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急難救助費用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或發生突發疾病而致死亡,或其傷病經當地醫院以書面證明必須留置治療七日以上者,經當地合法立案之救援組織或國際救援組織安排,對被保險人或其親友所支出的下列費用,本公司在本承保項目約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親友前往探視或處理後事費用:

為看護被保險人或處理其後事,被保險人在國內之親友一人前往探視或處理後事所產生之必要食、宿、交通費用(包括護照及簽證費用),最高以本承保項目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前述交通費用,以該交通工具經濟艙等級認定之。

二、未成年子女返國費用:

因被保險人同行子女(未滿十八歲)於事故當地無人照料須自行返國,對於其額外支出的交通費用,或安排隨行人員所須之費用,最高以本承保項目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前述交通費用,以該交通工具經濟艙等級認定之,且若被保險人子女原所預定之交通工具票證仍可使用或可辦理退款者,須予以扣除。

三、醫療轉送費用:

被保險人經當地合法立案之救援組織或國際救援組織專屬醫師及被保險人之當地醫療機構主治醫師診斷認為當地醫療設備不足以提供被保險人完整之醫療照顧,需進行醫療轉送時,因護送被保險人至最近能提供適當醫療照顧之醫療機構,或其指定之國內醫療機構,所安排空中、地面或水上運輸工具及隨行醫護人員和所需醫療設備等費用。但最高以本承保項目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四、遺體或骨灰運送費用: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外身故時,其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內之住、居所或指定地點所生之費用,最高以本承保項目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批改應備文件

項目 被保險人退保 被保險人變更保險項目或金額 受益人變更 投保證明書
原保險單暨收據
傷健險批改申請書
要保人親簽
被保險人親簽
投保證明申請書
退帳戶存摺影本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