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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個人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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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商品簡介

領有使用牌照的車輛,皆可投保本險種,提供強制險額外之保障。對第三人有過失責任時,賠償傷害給付及財物損失。

承保範圍

  • 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 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 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 被保險汽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 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 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 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 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 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傷害或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所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汽車附掛之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未經本公司同意附掛者,或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所致之賠償責任。

批改應準備文件

項目 任意險過戶 保單遺失補發 任意險退保
保險單
原要/被保險人簽章及身份證
新要/被保險人簽章及身份證
代辦人簽章及身份證
符合退保條件之證明文件
原要/被保險人退費匯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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