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險
責任及工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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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四)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五)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六)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七)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連續停頓逾三十日曆天。
(二)因工程規劃、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三)因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及因上述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四)保險標的之腐蝕、氧化、銹垢、變質或其他自然耗損。
(五)文稿、證件、圖說、帳冊、憑證、貨幣及各種有價證券之毀損或滅失。
(六)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七)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任何保險標的之失落或短少。
(八)家具、衣李、辦公設備及事務機器之毀損或滅失。
(九)下列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1.船隻、航空器。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車輛。但在施工處所用作施工機具設備,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十)施工機具設備之機械、電子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失靈之損失。
(二)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體傷、死亡或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安裝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安裝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四)因所有、管理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1.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之財物。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但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五)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及其有關設施所致之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證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設施位置圖及有關資料,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為修理或置換受損設施所需費用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保險金額應為承保工程完成時之總工程費,包括工程材料、組件、施工費用、運費、稅捐及管理費等並應包含臨時工程之工程費及定作人提供之工程材料費,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拆除清理費用:
損失發生後修復工作所需拆除清理費用,應另行約定加保。
安裝工程保險
承保對象
凡由領有營業執照之廠商所興建、擴建或改建之各種安裝工程,均為本保險之承保對象,舉例如下:- 各種安裝工程或安裝各種機器、器具、設備,如發電機、變壓機、渦輪、壓縮機、起重機、昇降機、冷暖機設備及各種原動機器,生產機器、製造機器等工程。
- 安裝各種鋼鐵或其他金屬構造物,如鋼鐵橋樑、鐵塔、鐵槽、屋樑等工程。
承保範圍
-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 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不保事項
- 共同不保事項
下列各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四)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五)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六)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七)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連續停頓逾三十日曆天。
-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
(二)因工程規劃、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三)因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及因上述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四)保險標的之腐蝕、氧化、銹垢、變質或其他自然耗損。
(五)文稿、證件、圖說、帳冊、憑證、貨幣及各種有價證券之毀損或滅失。
(六)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七)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任何保險標的之失落或短少。
(八)家具、衣李、辦公設備及事務機器之毀損或滅失。
(九)下列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1.船隻、航空器。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車輛。但在施工處所用作施工機具設備,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十)施工機具設備之機械、電子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失靈之損失。
- 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特別不保事項
(二)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體傷、死亡或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安裝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安裝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四)因所有、管理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1.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之財物。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但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五)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及其有關設施所致之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證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設施位置圖及有關資料,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為修理或置換受損設施所需費用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保險金額之約定
-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保險金額應為承保工程完成時之總工程費,包括工程材料、組件、施工費用、運費、稅捐及管理費等並應包含臨時工程之工程費及定作人提供之工程材料費,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拆除清理費用:
損失發生後修復工作所需拆除清理費用,應另行約定加保。
- 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 政府機關之公共工程於承包商(被保險人)承攬業主(政府機關)工程時,即訂定應辦理保險之相關項目,故承包商得以政府機關之保險相關規定辦理保險即可。
保險期間
- 本公司之保險責任,於保險期間內,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在施工處所後開始,至啟用、接管、驗收或第一次試車或負荷試驗完畢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
- 保險期間之約定,通常以工程合約所訂之工程期限、工作天或日曆天為基準,再加上驗收期最長三個月為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倘工程合約係以工作天為準者,得參酌工程性質、地點及季節訂定保險期間。
費率因素
本保險會因工程種類及性質、生產流程、保險期間長短、施工處所及方式、保險金額大小、安全措施、自負額及設計、製造、安裝廠商之歷來工程經驗等因素逐案釐定。檢附資料
- 要保書:
- 被保險人與定作人簽訂之「承攬工程合約書」:
- 工程圖面及述要:
- 要保人、被保險人、定作人、承包商、建築師、顧問公司與承保工程之相關經驗與技術、過去投保紀錄與損失經驗等。
- 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所需文件:
- 依工程性質特性之其他相關報價所需文件。
理賠事項
- 若承保工程發生損失時,請儘速以口頭或書面通知本公司,以便派人處理;並請立即採取一切必要之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至最低程度。並保留現場以利災損勘查。
- 填寫初步出險報告書、詳填出險實際過程及出險原因。
- 竊盜所致之損失應立即通知治安機關,並取得報案證明。
- 意外事故發生若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不得對其免除責任或拋棄追償權。
- 對第三人之賠償請求,請勿自行承認或承諾給付賠償金。
- 提供施工進度表、日報表、工程合約、施工圖面及損失清單以為理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