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最新消息 聯絡我們 員工專區 網站導覽 English

傷害健康險

個人保險

回上頁

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商品簡介

本商品提供被保險人因不幸罹患重大疾病時,不會因突發的疾病而徬徨無助,迅速地減緩您經濟上的負擔,讓您安心接受治療,家庭沒煩惱。

承保範圍

第一產物安心久久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甲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罹患「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且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產物安心久久重大疾病健康保險(乙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罹患「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其嚴重程度不同,依下列約定分別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輕度)」及「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度)」,前述保險金各給付一次為限。
  • 重大疾病保險金(輕度)
初次罹患「急性心肌梗塞(輕度)」、「腦中風後障礙(輕度)」、「癌症(輕度)」或「癱瘓(輕度)」者,本公司按其保險單所載被保險人之「重大疾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輕度)」。
  • 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度)
初次罹患「急性心肌梗塞(重度)」、「腦中風後障礙(重度)」、「末期腎病變」、「癌症(重度)」、「癱瘓(重度)」或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者,本公司給付項目如下:
(一)本公司按其保險單所載被保險人之「重大疾病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度)」。
(二)若本公司未曾依前款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輕度)」時,另行依「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度)」之百分之十加計給付。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輕度)」及「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度)」達「重大疾病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一十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重大疾病甲/乙型定義差異對照表

重大疾病定義 甲型 乙型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90天(含)後,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一、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 輕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一、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 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90天(含)後,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一、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腦中風後障礙
  • 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一、植物人狀態。
二、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一)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二)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三、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 輕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或一下肢髖、膝及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前開「運動障害」,係指肌力3分者(肌力3分是指可抗重力活動,但無法抵抗外力)。
  • 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一、植物人狀態。
二、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一)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二)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三、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癌症
  • 重度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十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輕度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下列項目除外: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重度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十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癱瘓
  • 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一、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二、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 輕度
係指肢體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一、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二、一上肢或一下肢,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 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批改應備文件

項目 被保險人退保 被保險人變更保險金額
原保險單暨收據
傷健險批改申請書
要保人親簽
被保險人親簽
退款帳戶存摺影本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