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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火災保險試算
所在地區
總樓層數 地上共
建物結構 造   水泥平屋頂
權狀面積 坪 (含公設面積)
裝潢總價 萬元

要保注意事項
自103/10/01起,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即自動承保「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及「住宅玻璃保險」,住宅火災承保範圍擴大含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及竊盜,核保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1. 火險保險保險金額最少新臺幣10萬元,最高新臺幣4仟萬元。
2. 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金額為該建築物之重置成本,但最高為新臺幣150萬元。
3. 凡要保建築物火災保險者,其承保範圍亦將自動涵蓋「建築物內動產」﹔其保險金
  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30%,但最高為新臺幣60萬元
4. 若僅要保「建築物內動產」者,則不受上述限制。
5. 建築物若為木、石棉、瓦、鐵皮或作為營業用途者,不適用本專案計畫。
6. 建築物係指建築物及其裝潢。
7. 本保險單僅承保使用性質為住宅之建築物,於承保期間內,如原承保之建築物之使
  用性質變更為非住宅時,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終止保險契約。
8. 自103年10月1日起,「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住宅玻璃保險」及「竊
  盜」,保險金額分別如下:
  (1)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每一個人死亡責任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 體傷為新臺幣二千元 財損為新臺幣一萬元
  (2) 住宅玻璃保險
    ●每一次事故賠償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
      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每一事故自負額:新臺幣一千元
  (3) 竊盜
    ●每一次竊盜事故賠償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最
      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每一事故自負額:新臺幣五千元
9. 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最高保險金額調高為新台幣 150 萬元並費率調整。

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及聲明事項
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財產保險(O九三)
    (二)人身保險(OO一)
    (三)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責任險第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絡方式、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健康檢查、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
                 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
                 金、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
                 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
                 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註:本公司履行上開告知義務,不限書面或取得當事人簽名,無簽署亦不影響告知效力。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一、本人已審閱並瞭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另依「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本人已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二、本人知悉 貴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有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投保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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