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及聲明事項 |
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
一、蒐集之目的: |
(一)財產保險(O九三) |
(二)人身保險(OO一) |
(三)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責任險第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絡方式、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健康檢查、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 |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
(四)各醫療院所 |
(五)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
(二)對象: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 |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 |
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 |
金、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 |
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 |
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 |
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
註:本公司履行上開告知義務,不限書面或取得當事人簽名,無簽署亦不影響告知效力。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
一、本人已審閱並瞭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另依「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本人已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
二、本人知悉 貴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有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投保須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