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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及聲明事項
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財產保險(O九三) (二)人身保險(OO一) (三)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責任險第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絡方式、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健康檢查、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 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 央健康保險局、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註:本公司履行上開告知義務,不限書面或取得當事人簽名,無簽署亦不影響告知效力。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一、本人已審閱並瞭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另依「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本人已瞭 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二、本人知悉 貴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有蒐 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三、本人(被保險人)同意 貴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投保須知: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之規定,第一產物保險公司(下稱本公司)敬告 要(被)保險人(下稱貴客戶)於投保汽車保險前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貴客戶對於本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 (一)本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時,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益人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及當地憲兵或警察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填妥出險通知書送交本公 司。 (二)本保險契約之變更:貴客戶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批改本保險契約。(被保險汽車之行車執照過戶生效 日起十日內,請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契約權益移轉變更,以免影響保險權益。) (三)本保險契約之解除及終止:貴客戶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保險契約。 二、本公司對於本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及責任: 本公司依第一產物汽車保險共同條款及其他各類別汽車保險條款約定,並依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保險費率向貴客戶收取保險費;於所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時,依約定並經理算程序後,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三、貴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貴客戶除依約定繳交保險費外,無須繳交其他費用及違約金。 四、本保險商品受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五、因本保險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本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288-068 本公司網站客服信箱:https://www.firstin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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