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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

企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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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保險

承保對象

以政府機關、金融事業、學校、團體,及公私企業為對象。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負責管理之現金因下列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 現金運送保險:在本保險單載明之運送途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或運送人員、運送工具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
  • 庫存現金保險:在本保險單載明之金庫或保險櫃保存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 櫃台現金保險:在本保險單載明之櫃台地址及範圍內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現金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適用於一般性者:
1. 因戰爭、類似戰爭、敵人侵略、外敵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或被合法當局沒收所致之損失。
2.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之損失。
3.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之損失。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4. 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所致之損失。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5.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運送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之損失。
6. 因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運送人員之詐欺、背信、侵佔或其他犯罪行為所致之損失。
7. 現金因點鈔員疏忽、錯誤或點查不符所致之損失。
8. 因現金損失結果所致之附帶損失。
  • 適用於現金運送保險者:
1. 非被保險人指派之運送人員負責運送所發生之損失。
2. 在運送途中除運送車輛駕駛人外未經指派運送人員二人以上負責運送時所發生之損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3. 以專用運鈔車運送,而現金於運送途中未存放於保險櫃內所發生之損失。
4. 被保險人指派之運送人員於執行運送任務時,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致之損失。
5. 運送途中現金無人看管時所發生之損失。
6. 以郵寄或托運方式運送所致之損失。
  • 適用於庫存現金保險者:
1. 現金置存於本保險單載明之金庫或保險櫃以外所發生之損失。
2. 在被保險人營業或辦公時間以外,金庫或保險櫃未予鎖妥時發生竊盜、搶奪、強盜之損失。
  • 適用於櫃台現金保險者:
1. 在本保險單載明之櫃台地址及範圍以外所發生之損失。
2. 在被保險人營業或辦公時間以外所發生之損失。
3. 置存現金之櫃台無人看守時所發生之損失。
4.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未經收受前或已經交付後所發生之損失。
5. 因被冒領或票據、存摺、存單或其他單據被偽造、變造所致之損失。

保險期間

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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