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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

企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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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承保對象

  • 公私企業、住宅大樓管理單位及各營業場所...等。
  • 活動主辦單位、活動策劃單位...等。

承保範圍

  • 營業處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經營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業務,於載明之經營業務處所,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2.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 活動事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在本保險契約所載活動處所舉辦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一)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2、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3、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4、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5、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6、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7、各種形態之污染與石綿所致者。
8、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9、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a.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b.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c.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 除外責任(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1、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2、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3、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4、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專門職業或擔任法人、俱樂部、協會等組織之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法務主管之董、監事職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6、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7、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8、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或舉辦活動時,於營業或活動處所內,在施工期間因施工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致第三人之建築物、土地或財物遭受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9、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10、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11、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於住戶或承租戶住、居所室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12、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游泳池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13、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體傷或死亡。
14、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
  • 活動事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另適用下列不保事項:
本保險契約除共同條款第四條除外責任(一)、第五條除外責任(二)外,本公司對下列賠償責任,亦不負賠償之責:
1.第三人因疾病所致之體傷或死亡。
2.第三人從事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或相互鬥毆。
3.第三人酒後(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駕(騎)車或施打禁藥後之行為。

保險期間

  • 活動事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活動舉辦天數
  • 營業處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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