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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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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設備保險

承保對象

  • 電腦或電子資料處理設備(Electric Data Processing Equipment EDP Equipment):舉凡各種研究、商業、行政、工業、用 EDP 系統均得為本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各括其中央處理機(Central ProcessingUni t)及周邊設備(Peripheral equipment),工廠設備之輔助製造、設計及監視控制電腦亦得為本保險之標的物。
上述設備之外在資料儲存體(External Data Medium)如打孔卡片、紙帶、磁碟等亦得投保本保險。
  • 醫學電氣或放射線機、核子斷層掃描儀,超音波檢查設備,消毒設備及醫院、醫療實驗室使用之各種電氣或放射線設備。
  • 通訊系統:如電報機、電話交換機、無線電雷達通訊系統、飛航導航系統,人造衛星地面接收傳送系統,廣播及電視之發射或天線系統,傳真接收設備等。
  • 其他各種電子設備:
(一)實驗室用研究設備,如電子顯微鏡。
(二)天文氣象臺之觀測設備,如電子望遠鏡,雷達天線。
(三)攝影、製片、電視攝影、錄影設備。
(四)報業、印刷業設備如電子檢字排版印刷機。
(五)辦公用設備,如複印機、桌上型計算機、自動記帳機、電動打字機等。

承保範圍

  • 電子設備損失險: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電子設備在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
本保險契約所載電子設備中之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在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第一條電子設備損失險之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置換或其儲存資料需予重製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電腦額外費用險:
本保險契約承保電子設備中之電腦設備,於保險期間內,因第一條電子設備損失險之承保事故,受有毀損或滅失致作業全部或部分中斷,為繼續作業使用非本保險契約承保之替代設備所增加之租金、人事費及材料運費,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 共同不保事項:
「電子設備損失險」、「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及「電腦額外費用險」之承保範圍,均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所生費用: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四)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毀壞。
(五)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六)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電子設備及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之共同不保事項:
「電子設備損失險」及「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所生費用,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直接或間接因氣體、給水或電力供應不正常或中斷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保險標的物之磨損、腐蝕、氧化、鏽垢、變質及自然耗損。
(三)保險標的物未發生毀損滅失,為排除一般作業障礙所生之費用。
(四)電腦病毒。
(五)任何維護保養之費用及其置換之零件。
(六)保險標的物製造商或供應商依法或依約應負責賠償之毀損或滅失。
(七)租借之保險標的物,其所有人依法或依約應負責賠償之毀損或滅失。
(八)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及賠償責任。
(九)消耗性或需定期更換之零組件之毀損或滅失。但與本體同時受損者,不在此限。
(十)保險標的物外觀上之瑕疪,如脫漆、刮痕、褪色等。但與本體同時受損者,不在此限。
  • 「電子設備損失險」及「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所生費用,除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或海嘯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保險標的物置存於地下室或低於地面處所,因淹水或漲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三)直接或間接因竊盜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 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
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因下列事項所生費用:
(一)程式設計、打卡或標記之錯誤。
(二)不當之資料註銷或儲存體之廢棄。
(三)磁場干擾所致之資料喪失。
(四)系統或程式之設計。
  • 電腦額外費用險特別不保事項:
電腦額外費用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因下列事項所增加之費用:
(一)政府對電腦設備之重置修復或操作所加之限制。
(二)被保險人未及時支付受損電腦設備之修復或重置費用。

保險金額之約定

  • 電子設備損失險:
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應為該標的物之新品重置價格。所謂新品重置價格係指重新置換與該標的物同一廠牌、型式、規格、性能、或相類似機具之新品價格。該項價格應包括購置新品之出廠價格、運費、關稅、安裝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
  • 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
保險金額應為其重新置換及重製資料所需之預估費用。
  • 電腦額外費用險:
保險金額應為使用與受損電子設備中之電腦規格功能相同或類似之替代品,於十二個月期間所需之租金、人事費及材料運費,並應依本保險契約所載每日及每月保險金額計算之。

保險期間

本保險係採年保單基礎,每壹保險單之保險期間之訂立最長以壹年為原則。

費率因素

本保險會因保險標的物之廠牌、年份、規格、型式、用途、置存或使用處所、過往之損失經驗、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自負額等因素個別厘定費率。

檢附資料

  • 要保書:
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及要保之電子設備之各項資料說明(名稱、廠牌、型式、規格、新品重置價格、取得時間等)及保險金額等。
  • 電子設備投保明細:
要保之電子設備之各項資料說明(名稱、廠牌、型式、規格、新品重置價格、取得時間、儲存處所等)及保險金額等。
  • 查勘報告:了解電子設備之位置、及可能遭受天然災害損失之可能性等。
  • 依電子設備性質特性之其他相關報價所需文件。

檢附資料

  • 要保書:
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及要保之電子設備之各項資料說明(名稱、廠牌、型式、規格、新品重置價格、取得時間等)及保險金額等。
  • 電子設備投保明細:
要保之電子設備之各項資料說明(名稱、廠牌、型式、規格、新品重置價格、取得時間、儲存處所等)及保險金額等。
  • 查勘報告:了解電子設備之位置、及可能遭受天然災害損失之可能性等。
  • 依電子設備性質特性之其他相關報價所需文件。

理賠事項

  • 立即以電話或電報通知本公司,並應於七日內將詳情以書面送達本公司。
  • 立即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減少損失至最低程度。
  • 保留受損及可能受損之財物及現場,隨時接受本公司之查勘。
  • 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承認、要約、允諾或給付賠償金。
  • 於被控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收受之法院令文、傳票、訴狀或賠償請求書等,立即送交本公司。
  • 協助本公司並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資料及文書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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