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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

企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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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專業責任保險

承保對象


為領有醫師證書,經主管機關發給執業執照或服務執照並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執業或服務於公私立醫院、診所、衛生所執行醫療業務之醫師,及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實習醫院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科學生。並分下列五類:

  • 甲類:牙科、中醫
  • 乙類:一般內科、家庭醫學科、皮膚科、性病科、病理科、神經內科、胸腔內科、復健科、感染控制科、檢驗科
  • 丙類:小兒科、耳鼻喉科、眼科、精神科、核醫科、放射線科、新陳代謝科、腫瘤科、疼痛科、腎臟科、腸胃科、心臟科
  • 丁類:外科(一般外科、骨科、小兒外科、胸腔外科、心臟血管、大腸直腸外科、整型外科、神經外科、泌尿科)
  • 戊類:婦產科、麻醉科

承保範圍

  •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因執行醫師業務,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對於第三人提出之一個或數個賠償請求係歸因於同一醫療行為所生者,視為「一次事故賠償請求」,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在本保險期間內因不同醫療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次數超過一次時,本公司就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 除外原因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由所致之賠償請求,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任何被保險人之故意、不誠實、惡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受酒類、毒品或麻醉劑之影響。
(三)被保險人非基於診斷上或治療上之理由提供醫療服務。
(四)任何與人工流產手術、結紮或與不孕症有關之治療手術。
(五)被保險人為達到第三人減肥之目的而建議或使用減肥藥物。
(六)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後天免疫力缺乏症(AIDS)、禽流感(Avian Influenza or Bird flu),或其病原體有關者。
(七)因基因受損或操縱基因所致。
(八)被保險人因牙醫業務行為所為之全身性麻醉,或在全身性麻醉下所為之牙醫業務行為。
(九)被保險人由於不正當治療、濫用鴉片、嗎啡等毒劑藥品所致者。
  • 除外責任
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違反保密義務而引起之賠償責任。
(二)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三)因血庫之經營所引發之賠償請求;但因本保單所載之業務行為而供血或提供血製品者,不在此限。
(四)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五)被保險人因承諾醫療效果或包醫之後果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六)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所發生者。
(七)被保險人被撤銷醫師資格、被撤銷開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而仍繼續執行醫師業務。
(八)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之賠償請求,但因使用本保險單載明之放射器材者,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人因具有醫院、療養院、診所、實驗所或其他事業機構之所有人、合夥人、監督人或經理人之身份,而非直接醫療行為所致者。
(十)被保險人之僱用醫師獨立執行醫師業務。
(十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十二)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或受有體傷。
(十三)被保險人違反醫師法所規定之強制診療義務。
(十四)被保險人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其他非法行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五)各種型態之污染所致者。
(十六)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1.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2.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3.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保險期間

本保險契約之訂立,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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