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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政府機關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故意破壞、焚毀或拆除。

三、不論任何原因,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及其他各種形態之污染。

四、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意外事故。

五、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六、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地下發火、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七、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受僱人或其家屬之故意或違反法令之行為。但被保險人之家屬非企圖使被保險人獲得賠償金者,不在此限。

八、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九、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共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二、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三、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承保範圍

承保範圍類別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承保範圍類別同時投保之:

一、財物損失保險。

二、營業中斷損失保險。

三、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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